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