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4條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