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3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