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5條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