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