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4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