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1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