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0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未予信託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申報。申報人於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