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6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6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