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2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2條 本款所稱公產管理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人員;依特別法管理可供證券投資之基金者,亦同;但不含因執行公務需用財產之保管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