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0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0條 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