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母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相關 第2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