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8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相關 第8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