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6條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