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