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母法 第41條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