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母法 第37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應製作收據,詳載扣留物之名稱、數量,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前項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看守或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