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母法 第17條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決定之聲明異議事件,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命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附理由駁回之。前項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及異議人。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經各該院認其異議無理由者,由該院附具理由駁回之,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