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5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