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22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三、管收期限屆滿者。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