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21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21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