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
- 第9條各檢察機關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及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由會計人員掌管;保管品備查簿由出納人員掌管。
- 第10條凡保管品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依據收支傳票執行後,填入保管證字號,並註明「收訖」或「付訖」登入保管品備查簿,隨將收支傳票連…
- 第11條會計人員非依據原始憑證不得造具收支傳票,出納人員非依據收支傳票不得為出納或保管移轉之執行。
- 第12條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
- 第13條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遞送單陳上級…
- 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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