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第12條 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登記帳目,予以結算,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送經主辦會計核轉機關長官核章後,分送會計室、總務科各乙份,一份留出納室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