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保管品,係以檢察機關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債、票據等)、或其他貴重物品,依據法令須委託國…
- 第3條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
- 第4條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交易之面值額,貴重物品依估計價格,但無法估計之貴重或偽造…
- 第5條各檢察機關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必要時得函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但估計價格僅適用於登帳,…
- 第6條保管品分為原封保管及露封保管。除有價證券應為露封保管外,金銀、外幣及其他貴重物品以原封保管為原則。原封保管由出納人員會同…
- 第7條貴重物品送國庫保管前得先委請專家鑑定真偽,膺品有無送保管之必要,由各機關視情況辦理。
- 第8條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
- 第9條各檢察機關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及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由會計人員掌管;保管品備查簿由出納人員掌管。
- 第10條凡保管品存入或發還,出納人員依據收支傳票執行後,填入保管證字號,並註明「收訖」或「付訖」登入保管品備查簿,隨將收支傳票連…
- 第11條會計人員非依據原始憑證不得造具收支傳票,出納人員非依據收支傳票不得為出納或保管移轉之執行。
- 第12條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
- 第13條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遞送單陳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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