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銷貨、勞務收入。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