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法規: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4條 職務評定應於當年度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一、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於本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檢察官,應俟停止職務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