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6條 法規: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6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