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6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6條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及專門著作,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前項書狀及專門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