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書狀。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三、評閱前條第八款之專門著作。四、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