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12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