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1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