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17條 法規: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7條 本會審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