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5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5條 經申請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重新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