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4條 前條人員應於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申請出國,由本局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但因情況急迫,得不受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