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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法規: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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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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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風、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仲裁及其他法…
第3條
對法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法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
第5條
本部於接受推薦機關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部長核定後,於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6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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