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