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具備:
一、印信清冊。
二、職員名冊。
三、技工、工友名冊。
四、會計報告。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析表)。
六、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七、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九、財物事務總目錄。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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