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3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3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事宜。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