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8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接收受刑人 第8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刑。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