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6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接收受刑人 第6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移交國提供之裁判書、請求時已執行徒刑日數及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日數之證明,並附上其他足資釋明符合第四條條件之文件,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