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
- 第9條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依下列各款轉換:一、原經宣告無期徒刑之同一行為,依我國法律亦得處無期徒刑者,宣告無期徒刑。二、原經…
- 第10條接收前在移交國已執行徒刑之日數、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之日數及接收程序所經之日數,均應以一日分別抵依前條轉換之有期徒刑…
- 第11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
- 第12條依本法接收之受刑人,應依我國法律執行其徒刑。
- 第13條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
- 第15條經接收在我國執行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一、一般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
- 第16條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
- 第17條經移交國同意後,得依我國法律赦免經接收返國執行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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