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1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接收受刑人 第11條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