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接收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二、受刑人經移交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三、受刑人之犯行如發生在…
- 第5條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
- 第6條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
- 第7條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案件,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第8條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
- 第9條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依下列各款轉換:一、原經宣告無期徒刑之同一行為,依我國法律亦得處無期徒刑者,宣告無期徒刑。二、原經…
- 第11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
- 第12條依本法接收之受刑人,應依我國法律執行其徒刑。
- 第13條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
- 第14條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
- 第15條經接收在我國執行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一、一般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
- 第16條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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