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6條 法規: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一、取得證據。二、送達文書。三、搜索。四、扣押。五、禁止處分財產。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七、犯罪所得之返還。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