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6條 法規: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6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