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5條 法規: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5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