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0條 法規: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三章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第30條 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直接提出請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