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請求方法院所為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請求方得請求協助執行:一、該確定裁判或命令所認…
- 第24條法務部認為請求方前條之請求適當且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以書…
- 第25條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
- 第26條法院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裁定前,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檢附聲請書,通知受請求執行人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主張權利之人到庭陳…
- 第27條法院認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
- 第28條前條第二項裁定之執行,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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