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8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8條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