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7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7條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但引渡之人犯,在請求國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尚自願留居已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引渡人犯於引渡後,在請求國另犯他罪者,該請求國仍得追訴或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